问:在自己领取宅基地使用证的宅基地上建房怎么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呢?
答:《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享有的在宅基地上建设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虽然权利意味主体的意志自由,但这种自由是有一定限度的,要受到法律法规的限制。对此,《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三条还规定,宅基地使用用权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为加强村庄、集镇的规划建设管理,改善村庄、集镇的生产、生活环境,国家还制定了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建筑秩序维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如果在行使宅基地使用权时,如宅基地上的建房行为,不遵守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建筑秩序维护的法律法规,照样会违反法律法规。
问:农民在自己宅基地上建房应依法办理什么手续?
一是办理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许可手续。如果宅基地在乡、村庄规划区的,应当依照《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在不超出原有宅基地四至范围,不妨碍相邻权利人利益的前提下,持村民委员会同意的意见、住宅设计方案等资料,向所属的镇或者乡人民政府提交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申请,按照规定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如果宅基地在城市、镇规划区的,应当依照《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五十二条规定,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二是办理建设工程施(开)工手续。《建筑法》第七条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建筑工程开工前,除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外,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116号令)第二十一条规定,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凡建筑2层(含2层)以上的住宅,必须由取得相应的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设计,或者选用通用设计、标准设计。建设开工的审批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河北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村镇居民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开工前应当持宅院平面示意图或者二层以上住宅的设计图纸,向乡级人民政府或由其委托的村民委员会提出开工申请,经审查批准并现场定位确定标高后,方可开工。
问:农村村民在自家宅基地上未经规划、施(开)工许可的建房行为应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一是未经规划许可的法律责任
宅基地在乡、村庄规划区的,依照《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宅基地在城市、镇规划区的,依照《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违法收入,可以并处罚款。
二是未经施(开)工许可的法律责任
《建筑法》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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